可以认为针对冷冻胚胎问题出现了立法漏洞。
[6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规则》。[9]第二,在存证过程中,电子证据的大量增加及其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这使得区块链存证成为证据保存的重要制度。
法院的全国执行查控系统与全国司法评估平台、联合惩戒体系、执行办案平台共同联动,某个环节的数据出现错误,可能导致多个不同自动化决策体系的连锁反应。司法裁判依赖的信息包括两大类:一是有关案件本身的信息。智慧司法建设在进行类案处理的算法决策中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则会具有决策相对一致、快捷、无偏倚等优点。人类法官和机器混合作出决策将逐渐成为未来司法的常态。[45]但在郑州高女士作为原告的电子警察案中,由于郑州某交警大队未对电子眼进行安装检验和定期年度检验,高女士在这起案件中胜诉。
[39]参见刘品新:《智慧司法的中国创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第99-100页。智慧司法中技术系统的输出结果直接关系到法律事实认定与司法裁判结果,但这缺乏具有公信力的、统一的技术标准,而标准对于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第一,智慧司法的技术系统设计需注重信息收集的多样化,避免信息减损影响决策质量。
确定权力专属于司法机关,可以将职权特定化来防止权力扩张,避免法外行权。最后,司法信息公开的种类也应以满足对案件管理、司法监督、案件追责方面的要求为限,不宜将法院内部的行政事务事无巨细地纳入司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司法裁判依赖的信息包括两大类:一是有关案件本身的信息。首先,技术将法官从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
例如,美国阿勒格尼县使用算法来进行儿童是否需要福利机关照护的预测。对司法信息流出的范围需进行适当控制以使其符合法律规定与尊重法庭尊严。
有学者指出,医疗事故责任可能阻碍医生和算法在共同诊断中发挥实质性作用。二是保障法官主体性地位,控制司法信息公开的种类。[57]See Charles W. Joiner,Limiting Publication of Judicial Opinions, Judicature, Vol.56, No.5(1972), p.195. [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2020年)第4条规定: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媒体旁听,允许录音录像,[59]允许媒体报道和庭审网络直播,这就是在逐步扩大司法信息的流出范围,尽管尺度不同但均符合司法信息公开的要求。
[8]See Tania Sourdin,Judge v Robo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Judicial Decision-making, 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 Law Journal, Vol.41, No.4(2018), p.1114. [9]参见裴炜:《信息革命下犯罪的多主体协同治理——以节点治理理论为框架》,《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第86-87页。在世界范围内,监管机构不约而同采取的措施是通过保留算法决策中参与的人,来回应社会对于自动化决策的担忧。[2]在政策层面,《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等重要规划都将智慧司法建设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78]本文围绕我国智慧司法系统建设中技术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展开。
技术介入司法的方式和技术依赖的情况不可避免地对权力专属原则提出了挑战,尽管这种现象并非司法机关和技术公司所主观期望的。[42]参见张凌寒:《算法规制的迭代与革新》,《法学论坛》2019年第2期,第16页。
[70]但法律责任的设置反而阻止了人类有效参与算法的自动化决策过程。吴汉东:《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法之问》,《当代法学》2019年第4期。
智慧司法的技术支持系统强调精准与高效,但更应该强调机器内嵌的理念。一方面,技术推动司法公开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公开、庭审公开、审判流程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领域建设了四大公开平台,即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统一标准体系,在我国检察系统现有的三批电子检务工程标准规范意见的基础上,加快对全国检察系统智能化发展的各个数据代码、数据结构、数据质量、交换标准等影响检察机关数据化发展的标准体系进行规范。与此同时,证据的收集时点对传统司法程序提出了挑战,证据存证方式对证据认定规则产生革命性改变,证据运用也使证据根据技术的要求结构化与要素化,改变了对证据的认知和采用范式。人类法官和机器混合作出决策将逐渐成为未来司法的常态。因此,避免司法决策中的技术依赖,应从信息收集、技术系统设计理念、技术系统的架构与更新等路径展开。
[9]第二,在存证过程中,电子证据的大量增加及其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这使得区块链存证成为证据保存的重要制度。分门别类提取案件要素和裁判标准的专家系统是我国法院系统致力于打造的主流办案辅助系统。
技术在引领和驱动司法变革的过程中,技术依赖阴影也相随相生,这也成为了智慧司法建设中的隐忧与难题。[73]参见刘峥、何帆、李承运:《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22年第19期,第33-39页。
如江苏省检察机关研发的案管机器人,其名为机器人实为平台化应用。[13]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的核心目标之一就是利用信息系统和智能化服务,将法官从大量具体、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
技术已不仅仅是人类的工具和媒介,而是一种深刻改变人与自然关系的力量。1.避免技术支持滑向技术依赖的外部制度构建 在具体司法决策中避免人类对机器决策的技术依赖,需将具体司法决策看作整体社会系统的一部分,而非单纯的人类与算法决策的关系问题。[4]参见钱学森:《现代科学技术与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政法论坛》1985年第3期,第1页。华宇软件公司则参与了甘肃省智慧法院项目,即顶层规划、核心审判办案系统微服务架构部署、区块链技术融合创新等甘肃省司法大数据特色应用项目。
技术始终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主导性力量。2007年4月,来自私营技术公司的程序员因缺乏相关的背景知识,将900多条不正确的规则植入美国科罗拉多州的公共福利系统,例如把无家可归解读为行乞为生,导致一位失去住所流落街头的60岁妇女在申请增加食品券数量时遭到多次拒绝,原因是系统认定其为乞丐。
如果不能够通过合理配置使人机决策各司其职,反而加剧了各自的决策劣势。这并非智慧司法建设中的独特现象,医学治疗、保险、录取等决策都开始依赖技术手段,技术系统架构下僵化的信息种类、模式与评价指标必然导致信息多样化受损,灵活的人类决策模式逐步被替代。
追求类案同判成为了人工智能系统的自我强化力量。1.司法决策中的技术依赖 传统的司法组织和法官的判断力及其威权在技术控制中逐步下降。
[4]第二是围绕我国的智慧司法实践,讨论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司法中运用的可能性、限度与相应的规制路径。[68]错误的激励结构会导致人只有名义上的决策控制权,专门被用来承担法律责任和遭受道德非难。[25] 综上所述,在智慧司法中本为辅助司法流程开发的技术应用,最终却导向了技术主导下的司法制度变革。更重要的是,如果没有信息的节制与摧毁制度,面对海量的信息,人类法官只能将司法决策的权力交给机器来处理,法庭将如自动驾驶、股票交易、电商平台一样成为只追求效率而缺失人类价值与情感考量的场所。
在采用该工具之前,该县专门咨询独立的伦理学家团队并公开了分析摘要。在智慧司法中,有关证据的收集、存证和采信的技术应用构成了技术影响从辅助转向主导的起点。
不同于自动驾驶汽车、家居机器人等智能产品,智慧司法的技术支持系统不能简单采取产品责任。国外就出现了类似的情况:2017年12月,美国伊利诺伊州儿童和家庭服务部宣布,终止一种评估儿童安全和风险的预测系统,因为算法预测的不准确造成了父母与子女错误分离的后果。
其次,通过司法平台化建设对司法系统进行全面升级与改造本身就是智慧司法建设的目标。[23]参见蔡立东:《智慧法院建设:实施原则与制度支撑》,《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第19-28页。